长沙园林景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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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

一、组织管理(10分)

1、认真执行《城市绿化条例》;

2、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

3、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

4、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5、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6、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7、执法管理落实、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8、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规划设计(10分)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五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 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 风光带。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也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开展"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标准科学合理,制度严格,成效显著;

2、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并且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每年完成,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以上,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垂直绿化普遍开展,积极推广屋顶绿化,景观效果好。

五、园林建设(12分)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水平高;

2、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3、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4、推行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 高,绿地维护管理良好;

5、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乔灌

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六、生态建设(15分)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2、按照城市卫生、、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3、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5、污水处理率35%以上;

6、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7、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整治改造,形成城市园林景观,效果显著。

七、市政建设(15分)

1 、燃气普及率80%以上;

2、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97%以上;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5 用水普及率98%以上;

6、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八、特别条款

1、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末编制,或未按规定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3、连续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4、城市园林绿化单项工作在全国处于水平的,加1分;

5、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于1平方米,加1分;加5分;

6、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近五年逐年增加低于0.5%或0.5平方米,倒扣1分;

7、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5%的, 倒扣1分;

8、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9、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视情况倒扣分。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人均公共绿地 秦岭淮河以南 6.5 7 8

秦岭淮河以北 6 6.5 7.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0 32 34

秦岭淮河以北 28 30 32

绿化覆概率(%)秦岭淮河以南 35 37 39

秦岭淮河以北 33 35 37

直辖市园林城区验收基本指标按中等城市执行。

以下项目不列入验收范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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