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人防〔2012〕498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下空间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机关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