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公司简介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

(一)对客户的责任

1.要杜绝功利主义。

2.不要把被告人的案件作为显示自己能力的舞台,不要把法庭作为宣讲自己政治观点的平台。有的律师为了炫耀自己的口才,明明罪轻的案件硬是按无罪走,他们这样做也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

(二)对社会的责任

1.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律师不可以调词架讼,扩大社会矛盾。

2.要做履行合同的典范,诚实信用。

3.在立法、执法上,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立法中出现的漏洞,我们有义务及时通过写文章、开会等各种方式,反馈给立法机关。

对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是腐败问题另说,那是纪检的问题,对于执法中本身存在的其他固有的问题,我们也有义务去呼吁完善法制、完善执法。

(三)执业责任

(1)不承诺结果

(2)不承诺公关

(3)不私下收费

(4)不贬损同行

(5)不夸海口

(6)不签风险代理合同

刑事辩护策略与制度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程序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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