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需明确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
1. 抚养权归属原则
法院判决抚养权时,核心是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具体分情况:
哺乳期(2 周岁以下):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特殊情况);
2 周岁以上至 8 周岁:综合双方条件(如经济能力、生活环境、陪伴时间、子女既往生活习惯等),选择更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
8 周岁以上:需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法院会单独询问孩子的想法)。
2. 抚养费的标准与支付
金额:一般按未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20%-30% 计算;若有多个子女,比例可提高但不超过 50%(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或同行业收入计算)。
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支出如私立学校学费、重大疾病费,可另行协商或起诉调整)。
支付方式:通常按月支付,也可协商一次性支付(需考虑对方经济能力)。
期限:一般至子女满 18 周岁;若子女满 18 周岁但仍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如残疾),父母仍需支付。
3. 探望权(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
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配合(如阻挠探望,可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探望方式可协商(如每周六全天、寒暑假轮流居住等),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