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除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拆除备案、评估、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具体如下2:
拆除备案: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监理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拟拆除建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评估报告、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堆放和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燃气及水电等管线已完成切断或排迁说明等。若需实施征收并拆除,应提供征收决定或征收土地公告;若需进行翻建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提供规划审批手续。
评估: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厂房进行评估,排查结构稳定性、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潜在隐患。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拆除计划,确保拆除过程可控。
公告通知:在拆除工程开始前,应在厂房周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告知周边居民和单位拆除工程的时间、范围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
废弃物处理手续:明确拆除后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如需运输至特定地点进行处理,需办理相关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通常需具备渣土运输许可手续,以确保废弃物合法处置,避免环境污染。
爆破许可(若涉及):如果厂房拆除需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爆破许可,办理相应手续。
此外,如果是因征收而拆除厂房,还需经过作出征收决定、评估与补偿、公告与通知、限期搬迁等程序,若被征收人逾期未搬迁,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