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消耗量是指完成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 “人工工日数”(1 工日通常为 8 小时工作制),包含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 3 类:
1. 依据定额标准(适用于定额计价及清单计价组价)
核心依据: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如地方发布的《XX 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中明确规定了各分项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指标,例如:“砌筑 1m³ 标准砖外墙” 的人工消耗量为 1.2 工日(含搅拌砂浆、砌筑、清理等工序)。
构成拆解:
基本用工:完成分项工程主体工作的用工(如墙体砌筑的砌砖工用工);
辅助用工:配合主体工作的辅助工序用工(如砌筑前的淋砖、砂浆运输用工);
超运距用工:材料实际运输距离超过定额规定距离时的额外用工(如定额规定材料运距为 50m,实际运距 80m,需增加 30m 的运输用工);
人工幅度差:考虑工序交叉、停歇、质量检查等不可避免的工时损失(通常为基本用工的 10%-15%,由定额统一规定)。
2. 依据企业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体现企业竞争力)
若企业有成熟的施工经验和数据积累,可采用企业定额确定人工消耗量。企业定额是企业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工人熟练度制定的消耗量标准(如某建筑公司因工人熟练度高,砌筑 1m³ 外墙仅需 1.0 工日,低于行业定额),更贴合企业实际成本,在招投标中可体现价格优势。
3. 现场实测法(适用于新工艺、定额缺项项目)
对于定额中未包含的新工艺(如装配式建筑的构件吊装)或特殊工序(如异形钢结构焊接),需通过现场计时观察确定人工消耗量:
步骤:选择典型施工段,记录完成单位工程量(如 10m³ 预制板安装)的工人数量、工作时间(扣除休息、等待时间),计算 “总工时 ÷ 工程量” 得出单位消耗量(如 3 个工人工作 4 小时完成 10m³,消耗量 = 12 工时 ÷10m³=1.2 工日 /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