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若使用不当,可能被认定为 “恶意报价” 导致废标,或引发后期结算纠纷,需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严守 “总价合理” 底线,避免极端调整
单价调整需以 “总价基本符合市场行情” 为前提,偏差过大(如某分项单价高于市场价 30% 以上)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 “扰乱市场秩序”,直接废标。
行业默认幅度:单个分项单价调整通常控制在**±10%-15%** 以内,且调整后总价需与企业成本测算偏差≤5%(避免自身亏损)。
2. 紧扣 “清单特征”,避免 “无依据调整”
单价调整需与清单项目特征匹配,不能脱离工程实际内容虚高或虚低:
例如:清单 “墙面乳胶漆” 特征为 “一底两面(品牌立邦)”,若企业报价时单价极低(远低于立邦漆成本),却未说明使用其他品牌,可能被认定为 “虚假报价”;反之,若单价过高但未说明增加 “抗碱底漆” 工序,也会被质疑不合理。
操作建议:调整单价后,在投标文件 “单价分析表” 中简要说明理由(如 “前期土方工程因需赶工,人工单价含夜间施工费,故单价略高”),增强合理性。
3. 吃透 “合同条款”,避免与结算规则冲突
若合同约定 “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综合单价按原单价调整”,则对 “预计超 15% 的项目” 提高单价更有效;若约定 “工程量偏差超 15% 时,单价重新组价”,则不平衡报价的意义大幅降低(需放弃该策略)。
注意 “调价禁区”:规费、税金、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严禁调整(按规定费率计取),否则直接违规。
4. 保持 “隐蔽性”,避免被招标人识别为 “策略性报价”
过度明显的不平衡(如前期项目单价普遍高、后期普遍低)可能引起招标人警惕,甚至要求澄清或修改报价。
技巧:穿插调整(如在前期项目中选 2-3 个提高,后期项目中选 2-3 个降低),避免规律性偏差;同时确保 “主要项目”(如主体结构)单价接近市场价,减少被关注的概率。
5. 做好 “风险预案”,应对后期反制
若招标人发现不平衡报价,可能在合同中增加 “单价修正条款”(如 “结算时对偏差超 10% 的单价重新核定”),需提前评估接受该条款的成本;
若工程量变化与预期相反(如预计增加的项目实际减少),需确保低价项目的亏损可被其他高价项目覆盖,避免整体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