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的作用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提交货运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出口人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往往容易取得银行的资金融通。对进口人来说,申请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押金,信誉良好的开证人还可免收押金,减少了资金的占用;进口人在付款后可以肯定地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而且,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所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单证。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进口人开证先要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在进口人付款赎单前,还控制着出口人交来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出口地的议付行,因有开证行保证,只要出口人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就可以做出口押汇,从中获得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综上所述,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基本解决了进出口人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从而起到了保证作用;二是便利了进出口人向银行融通资金,有利于他们的资金周转,扩大贸易额。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并不是完美无缺、万无一失的。例如:对方不按合同规定条件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收益人可能编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更有甚者制作假单据,并从银行取得款项,从而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所以,在信用证业务中,仍然要关注国外银行和客户的资信状况,以保证交易的。
(二)信用证的特点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性文件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若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凭单付款原则,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即可付款,而不关单据的准确、完整和真实
(二)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负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时,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性的,而且是独立的。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要付款,开证银行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开脱其必须付款的责任;同样,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无须有向进口人要求付款的特殊担保。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似乎与买卖合同是相关联的,但它是一项约定,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它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契约。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契约。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买卖双方万一存在关于货物方面的纠纷,应根据合同条款办事。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就履行其付款的责任,而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开证银行只是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上所发生的问题等方面概不负责。注意: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简而言之,银行要求的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