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指定转让行,转让行可为开证行。转让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行仅办理转让,并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但转让行是保兑行或开证行的除外。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拥有收取转让后信用证款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已转让信用证必须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
可用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信用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时须反映该项要求。
信用证金额、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交单期可以缩短,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可以提前。
投保比例可以增加。
有效地点可以修改为转让行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