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 2 号〕)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 4 号)第五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可以看出,票据贴现一直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经营该业务的前提是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无贷款业务资质的主体开展“贴现”,违反了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规定,危害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