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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用房的建筑平面布置要求

周经理    2024-05-08 07:47:45    878次浏览

一座建筑在建设时,除了考虑满足功能需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灾危险性、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快捷疏散和火灾扑救等因素,对建筑物部空间进行合理布置,以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减少经济损失。

一、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便于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其设备设置部位应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延扩大。(5)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的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二、设备用房布置

由于建筑规模的扩大、用电负荷的增加和集中供热的需要,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和变、配电设备越来越大,但锅炉和变压器等在运行中又存在较大的危险,发生事故后的危害也较大,特别是燃油、燃气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炔等可燃气体,使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面积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变压器爆炸后,火势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造成更大的火龙。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

燃油或燃气锅炉、汕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出口不应小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得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的有关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 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柴油发电机房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得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液化石油气瓶组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 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汕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规定。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相关规定。

(四)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五)消防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例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调机房,防烟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出口。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 ㎡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消防设施。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

互分隔的独立单元。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三)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出口和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手200h的防火區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四)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儿童活动场所

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发生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川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出口和疏散楼梯。

(6)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4)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川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三)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四)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五、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

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进行分隔。(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8年版)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近出口的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六、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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