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