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方向开证行提交开征申请书,交开证押金及相应银行手续费;
2)开证行审核开证申请书,如果有不妥的地方开证行要求申请人核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再根据修改后的开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转给通知行。
3)通知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出口商。
4)受益人(出口商)审查信用证,有问题提出改证,没问题,安排生产备货,装运 ,制单证汇票,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和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办理议付。
5)议付行审查单证,如果有问题及时通知受益人修改,如果无误,垫款给收益人,
6)议付行转寄汇票和单据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7)开证行审查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8)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付款赎单。
9)开证申请人付款取得单据,凭以向承运人(船公司)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