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案统计科负责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般住院病历保存在30年,申请时,申请人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人死亡证明及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病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死亡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与病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人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与死亡病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由医务科予以协助。
三、核对有效证件后,医务科根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复印的内容填写《病历资料复印等记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到财务科交费,再到病案统计室复印。
四、按规定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项目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案统计室根据医务科批准的项目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予复印。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完成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有关管理人员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六、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