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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其中包含的学问还真不少,看完长见识了

刘经理    2023-05-25 12:01:40    809次浏览

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后可否申请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尚在到期日后两年内)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不得拒绝受理。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若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若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付款期限

央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上海票交所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规则

1.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和“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2.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电票承兑人依法有权拒付票据的范围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理理由的持票人;

(七)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八)票据未到期;

(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电票承兑人发生逾期兑付时,如何进行赔偿

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对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名称有所不同时,承兑人可否以此进行拒付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不可以此为由进行拒付,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其电票账户开户银行应承担直实性审查责任。

承兑银行对出票人的提示付款该如何处理

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人相对于所有后手是债务人,相对于出票人则为债权人。因此,当承兑银行收到出票人持票发起提示付款时,若出票人账户上有资金时,按扣款兑付处理;若出票人账户上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款时,则依据《票据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规定,按拒付退票处理。

提示付款期限后的禁止性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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