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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检验检测机构办事指南

罗老师    2022-10-24 09:35:32    304次浏览

检测检验机构CMA办事程序

(一)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工作日起当工作日内做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1)检验检测机构不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资质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受理机关不能当场做出受理、不受理、补正告知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二)技术评审管理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委托或者各取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1、技术评审

1.1评审计划

在接到评审通知后,承担技术评审的评审组组长应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一步进行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拟定评审计划,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按计划实施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资料和经评审组组长签字确认的书面原因说明一同退回。

1.2现场评审

1、评审组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函【2015】50号)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被评审单位沟通制定评审计划,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审。

2、评审结论的确定。评审结论分“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和“不符合”四种。

3、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不符合项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评审组。

4、评审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在《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汇总表》上填写整改情况确认记录。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5、技术评审(含整改)结束后,评审组应在3个工作日向组织评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及其它材料。

正式评审流程如下:

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分组审核—合议—沟通意见—末次会议。

1.3评审结果报告

技术评审(含整改)完成后,评审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评审材料。未通过评审的,将申请资料连同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的评审报告和情况说明应在3个工作日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通过现场技术评审的,上报如下评审材料:

首次/变更/复查/其它评审

序号

材 料 目 录

页码

1

行政许可办理审批单 1份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知 1份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份,编1份的页码)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1份

食品/机动车/刑事技术/司法鉴定补充要求评审表 (适用时) 1份

5

整改报告及证明材料 1份

6

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日程表 1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签到表(首次会议、座谈会议、末次会议)

技术评审现场检验检测报告

7

评审组公正性声明 1份

8

电子版(评审报告、证书附表)

9

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申请书 1份

10

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及授权签字人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各1份

1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承诺书1份

12

资质认定观察员现场记录表 1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评审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令第390号):“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

三、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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