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守则:
1、裁判是一场比赛的裁决者,对比赛中所发生的一切作出判决;
2、负责执行比赛规则并维持比赛顺利进行;
3、裁判应当回答选手提出的有关客观事实以及与比赛规则相关的问题;
4、在有违公平竞赛原则时,裁判有权推迟比赛进程,这种权力同样适用于出现争议时;
5、如果规则没有涵盖比赛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裁判可以在公平竞赛原则下对该状况作出判决;
6、如果被要求,可以告知击球选手目标球的颜色或号码;
7、在合理要求下清洁任何台面上的球;
8、协助选手拿出或放回架杆等辅助设备。
9、 裁判不应回答任何与规则无关的问题;
10、 裁判不应提示击球选手该次击球可能会出现的犯规;
11、 裁判不应提供足以影响赛事的建议和意见;
注:如果裁判没能注意到某争议情况,他可以参考在场的记分员,其他赛事工作人员或看台中所处位置观众的意见后作出裁决。
“区域裁判”形式的比赛:“区域裁判”形式的比赛是指一名裁判同时执裁几张球台上进行的比赛,而不是单一执裁一场比赛。这种情况下,选手仍然需要遵守比赛规则。具体建议如下:
非击球选手将承担裁判的职责。如果在击打前,击球选手认为对手将无法对他的击打作出适当判罚,该选手可以让裁判在一边观看这一击打过程。同样,非击球选手也可以在不肯定或不愿意执裁某情况时寻求裁判的帮助。任何一方都有权暂停比赛直到他对比赛的执裁结果表示满意。
当选手间出现争执情况,裁判将对他并没有亲眼所见的情况进行判罚,这时裁判需要在尽可能全面了解当时的情况后谨慎的作出判罚,这个过程可以包括询问其他目击者、回放比赛录相以及重新演示之前的击打过程等。当裁判被要求裁定是否有犯规情况出现,而同时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确实是犯规,除非在一方声称自己没有犯规时对方提出抗议,否则均假定没有犯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