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在做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应对违法建筑、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主要由以下四大环节构成:
(一)催告当事人自拆
1、制定催告书。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4大事项: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期限、方式、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送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
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制定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应当将强制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三)执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执行时间,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四)特殊情况
1、强制拆除的中止。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自行拆除)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强制拆除标的(违法建设)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强制拆除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强制拆除。
2、强制拆除的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强制拆除的执行:(1)执行标的灭失的;(2)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3)规划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强制拆除中的执行协议。实施强制拆除,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违法建设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