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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逝世处理运尸的程序

安仪殡葬国际服务    2019-07-23 04:22:02    9765次浏览

一、 逝世的确定

现在随着文化的交流,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我我国定居或旅游,或任职,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那么当他们在这去世后,关于遗体运输有怎样的程序规定呢?一起来看下:首先,逝世分正常逝世和非正常逝世。因健康原因自然逝世的,谓正常逝世;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逝世的,谓非正常逝世。 

发现外国人在华逝世,应立即告诉死者招待或聘任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属正常逝世,善后处理由招待或聘任单位担任。无招待或聘任单位的(包括零星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分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逝世,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  

尸体在处理前应妥为保存(如防腐、冷冻)。

二、 告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逝世家族

外国人在华逝世后应赶快告诉死者家族及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外国人在华正常逝世,在通报公安机关和当地外办后,由招待或聘任单位担任告诉;如死者在华无招待或聘任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担任告诉。  

凡属非正常逝世的,由案子查处机关担任告诉。  

告诉时限。按世界惯例赶快告诉,但不该超越四天。  

告诉内容应简略明了。如死因不明,需求查询后方能确定的,可先告诉逝世事,一起告死因正在查询中。

三、 出具证明

正常逝世,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逝世证明书”。  

非正常逝世,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逝世鉴定书”。  

“逝世证明书”、“逝世鉴定书”交死者家族或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对外发布死因要稳重。如死因尚不清晰,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待查清或内部意见统一后,再向外发布和供给证明。  

外国人死在我村、镇或公民家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无法出具“逝世证明书”,或许死者所属国家要求或许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出处理“逝世公证书”时,则应处理“逝世公证书”等公证文件。  

处理认证手续,有必要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证处申办公证,然后处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我当地外办的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四、 对尸体的处理

在华逝世外国人的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处理时,应尊重死者家族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志愿。  

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族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由当地殡仪馆担任火化,骨灰由他们带回或运回其国内。  

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运送(尸体骸骨、骨灰)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方自理。招待或聘任单位可在处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依据外方要求,在尸体火化或运回其国内前,可为死者举办简略的追悼典礼。有关单位可送花圈。可将追悼典礼摄影送死者家族。  

五、 骨灰、骸骨和遗体运送出境

骨灰、骸骨、遗体运送出境,由我国殡葬协会世界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指定的承运人担任处理(见民事发[1993年]2号文)和(民事发[1998]11号文)。

1、 骨灰、骸骨运送:

托运人有必要供给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逝世鉴定书”,及殡葬部分出具的“火化证明书”。由我国殡葬协会世界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指定承运人处理《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骨灰、骸骨应装在封妥的罐内或盒内,外面用木箱套装。  

骨灰、骸骨自带出境,亦需备妥上述证明。

2、 尸体运送

尸体、棺柩出境须备以下证明:

(1) 由医院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逝世证明书”或许“逝世鉴定书”,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的“逝世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

(2) 由殡葬管理部分或殡仪馆(有必要是我国殡葬协会指定的世界运尸承运人)出具的三证。即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防腐证明》、《入殓证明》、《卫生监管申报单》;

(3) 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

(4)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出境许可证》放行。   

尸体运送的包装要求是:首先应做防腐处理,然后装入厚塑料袋中密封,放入金属箱内。箱内应放木屑或碎木炭等吸潮物。连接处用锌焊牢,以防气味或液体外溢。金属箱应套装木棺,木棺两边应装有便于搬运的把手。

以上就是关于外国人在华去世遗体运输流程,如有不当,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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