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引发的旧城改造项目中,少部分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厂房而对其享有产权,大多数企业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厂房的使用权,从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恰恰是这批承租企业,在拆迁项目补偿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很多企业负责人在面临厂房拆迁时,其争取到的宅前补偿是极其有限的,往往还会遭受到房东或者拆迁房的暴力拆迁,那租赁的厂房在拆迁时应该怎么争取补偿?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租赁厂房的承租人不是房租,只是单纯的承租人。单纯的承租厂房和租赁土地后建设的厂房面对拆迁时补偿是截然不同的。厂房如果完全是租赁取得的,拆迁人不会讲承租人视为被拆迁人的,在谈判的时候根本不会谈到承租人的利益,而是直接跟房主进行谈判补偿的问题,最后要求承租人搬迁。这种情况当然是承租人不能接受的,因为承租人在这里会有很多的设备筹,造成了很多的实际损失。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以往拆迁的法律等,租赁厂房的企业只要有营业执照并且一直按照正常经营,合法纳税,那么在面对拆迁时,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就有权利活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
但是,承租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是现实中比较尴尬的问题。在实际的办案中,我们一直主张租赁厂房的企业主要积极参与到房东和拆迁人的谈判中,特别是要跟拆迁人说明自己的而立场,让拆迁人明确,不跟承租人谈补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承租人在实际的经营中,并且还在合法的租赁期间,承租人拿不到补偿的话,肯定会争取补偿的,因此诉讼是不能避免的。更进一步的说,如果拆迁人或者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停水停电的措施逼迫搬迁,承租人完全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比如诉讼保全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承租人想给拆迁人和出租人压力的话,必须要参与拆迁谈判中,争取自己的话语权,如果企业负责人在谈判中一直不表达自己的态度,肯定不会拿到自己想要的补偿的,权益是靠争取的来的,对于正在遭遇困境的承租企业,承租人一定要积极主动,掌握好分寸,据理力争,争取自己合理的补偿,为企业东山再起积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