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报告填报核心要求(含补充说明)
(一)基础填报要求
1. 填报主体: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2. 原截止时限:各企业需在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自查报告的初次填报工作,填写方式详见附件对应的Word文档。
3. 逾期处置: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企业,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项规定处置,具体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