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证明是兼具 “医学专业性” 和 “法律严肃性” 的文书,开具时需遵循医疗规范,使用时需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避免因证明不规范导致后续事务受阻。如有疑问(如是否符合开具条件、证明用途是否合规),可提前咨询医院医务科或接诊医师。
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出具证明: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如实填写诊断证明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确认。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且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
盖章发放:申请人在收到经治医师签字盖章的诊断证明后,携带该诊断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医院指定的盖章处。盖章处工作人员再次核对诊断证明上的医师签字、名章以及患者信息等,确认无误后,在诊断证明上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并发放给申请人。
医学专业性与准确性要求:疾病名称需遵循《国际疾病分类》(ICD-10/ICD-11)或国内医学指南的标准命名,确保不同医疗机构、医师、相关机构(如保险公司、单位、司法部门)能准确理解病情。例如:
正确:“2 型糖尿病(伴周围神经病变)”“腰椎间盘突出症(L4-L5 节段,左侧神经根受压)”
错误:“糖病”“腰突”“坐骨神”(“坐骨神” 多为症状描述,非病因诊断,规范表述应为 “腰椎间盘突出症伴坐骨神”)。
避免歧义与法律风险:简称或俗称可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