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境外投资情形
根据《企业境外 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简言之,只要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等权益即需要境外投资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常见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1)境外新设公司;(2)境外并购公司;
二、ODI备案主管部门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备案主要涉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三个部门。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在实践中,一般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ODI备案审查重点
ODI备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规范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方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实践中,监管部门主要围绕境内主体运营情况、投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项目三方面进行审查。
(一)境内企业运营情况审查
境内资金将通过境内公司向外汇出,故首先需核查的是申请实施境外投资的境内公司运营情况。
通常,监管机构会从企业成立时间(需成立满一年以上),经营范围(与拟投的境外项目是否匹配或具有相关性)、经营状况(是否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境内股东/合伙人情况(各股东/合伙人均需资信良好)、投资领域等多个维度考量境内企业,核心是确认该主体具备与其申报投资资金、境外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真实投资能力。
(二)投资资金来源审查
在投资资金来源方面,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其是否真实合规。目前,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企业自有资金,如生产经营所得、实收注册资本等;
(2)企业借款,如银行贷款等;
(3)募集资金,如私募和公募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