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开具保函后,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及时向招标人、业主送达或通过当地银行代交保函。 保函的递交方式,主要有招标人或承包人亲自递交、邮寄、银行传递等。有的合同规定,招标人或业主为保护自身利益,只接受当地银行开出的保函。
如果委托人与当地银行没有业务往来关系,又无资金存入当地银行时,则可以先在我国或第三国的银行开具保函到当地银行,再由当地银行向招标人或业主签发保函。应注意的是,不管用何种方式递交银行保函,都应该要求招标人或业主等在收到保函后,出具收到保函的证明文件。
在保函有效期内,经办人要密切与担保银行的联系,随时向担保银行提供足以证明合同义务履行的文件、资料,要求逐步减少担保金额或注销担保金额。
如有的合同是一次性履行合同义务,当一次性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经办人应尽快将有关文件送给担保银行,并声明拒绝招标人的任何索赔,必要时还可要求担保银行通知招标人或业主。
如有的合同是多次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每履行完其中一项义务后,经办人就应当向银行提供一次文件(提单、发票、完工证书、验收证明等),并要求递减担保金额,以拒绝招标人对这一项义务的索赔。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这项工作,以防止或减少对外经济合同中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和不应当承担的赔偿。
保函有什么作用呢?
在采购、工程等项目上体现的比较多。一般的工程项目,甲方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都会要去中标的公司,在签订合同以后,先交一部分保证金到甲方账户,以后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损失会少一点。但是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流动资金会关系到公司项目的进度,一般不愿意把大额的钱给到甲方,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保函的形式,用保函替代现金交给甲方。保函的出现对于双方其实是一个双赢的事情,甲方利益有保障,乙方也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运作公司,所以现在很多需要保证金的项目都愿意开具保函,这不限制于工程项目,也包括了采购、招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