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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全程优质服务

价格:面议 2024-11-17 11:00:01 75次浏览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电梯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6.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6.2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防夹装置失效。

5.6.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5.6.4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回路被短接。

5.6.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 400mm 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大型游乐设施

5.9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9.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9.2 带、压杠和档杆等乘客束缚装置缺失。

5.9.3 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缺失。

5.9.4 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置、座舱保护装置缺

失或失效,或乘客束缚装置失效。

5.9.5 主要受力部件、重要焊缝及重要螺栓出现裂纹、严重变形等超标缺陷。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0.1 未经首次检验。

5.10.2 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10.3 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4 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5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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