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专注供应链金融票据服务平台,致力于运用科技和系统的力量,链接核心企业的高评级信用和主流金融机构的充裕低成本资金,滴灌实体经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构建智慧型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
提示承兑特点和注意事项如下:
1、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3、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5、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6、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8、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9、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10、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1、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2、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13、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4、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黑名单”企业信息不仅在银行间信息共享,在企业间也会有所耳闻,这在根本上打击了上市企业商票的价值基础,无形中增加了票据违约的成本,毕竟违约不再是一锤子买卖。在信息共享“黑名单”以后,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商票甚至会受到企业供应商的拒收。
上市企业之所以选择上市,主要目的在于融资,而股价是建立在公司运营情况良好的基础之上。如出现巨额票据违约,将会影响企业流动性和现金流,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营业利润表现,终会导致股价波动。
票据违约甚至会导致上市公司不愿意承受的后果——信用破产,这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不愿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