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
8、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抵押房屋贷款登记的费用
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件100元缴纳;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件200元缴纳,由个人承担。
其他按抵押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抵押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 )
100 以下(含 100 ) 0、1
100 —— 2000 (含) 0、04
2000 —— 5000 (含) 0、03
5000 —— 10000 (含) 0、02
超过 10000 部分 0、01
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 万元。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房地产登记处的依据为准。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后,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取得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件,拥有完全处置权利,可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易变现的个人房产。
抵押人必须以抵押物估价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率(贷款金额占抵押物估价现值的比率)不得超过60%。
我行目前暂不接受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如抵押房产为共有财产,则所有共有人须全部到场),须按上述条件准备好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一套,亲自到所属辖区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当事人先要填写《房产登记申请书(抵押证书)》,然后将所持证件、文件及该“申请书”交给房产交易中心的办理人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