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就是在购房过程中,下家首付不足时,由所谓的“款服务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拿出资金,帮下家补足首付款以帮助完成购房的行为。当然,借款人要收取2%至5%的“垫款”手续费,说得通俗一点,这种“垫资”行为类似民间高利贷。
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资周转。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是保护垫资者合法利益的。
过桥垫资,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行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过桥垫资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资金融通行为。目的是进行资金的融通,通过过桥垫资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垫资只是一种暂时状态。过桥垫资是临时周转,一般期限较短,分别为几天、几周不等,多不超过6个月。
业务周转金指企业拨给所属报账单位用于收购产品、开支费用和其他业务上必需使用的周转资金。业务周转金包括定额备用金和非定额备用金两种。前者是企业拨给所属报帐单位或专设人员收购商品、开支零星费用、营业找零用的定额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