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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肾功能不过关,一对一专业服务

价格:面议 2024-12-02 11:36:01 92次浏览

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和血常规等一般检查,以及心脏检查、甲状腺检查、肝、胆、胰、脾检查和肾脏器官深度检查。详情如下:

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不需要手术或通过手术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是合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病理改变并合格:(1)心脏听诊有杂音;(2) 频繁的早搏;(3) 心率低于每分钟50次或超过110次;(4) 其他心电图异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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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收缩压低于140mmHg;舒张压低于90毫米汞柱。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血红蛋白高于80g/L,合格。

第四,结核病不合格。但符合下列条件:(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在临床后稳定1年;(二)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2年后,无复发。

第五条慢性合并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类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如果一年后没有症状和体征,甲亢是合格的。

第十一条有癫痫、精神疾病、歇斯底里症、夜游、严重神经症(经常、头晕、、记忆力明显下降等)、滥用和依赖精神活性物质史的,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大动脉炎均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或丝虫病。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潴留、颅脑畸形、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16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胆囊结石、泌尿系结石伴梗阻不合格。

第十八种淋病、梅毒、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均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分数视力0.6),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矫正视力低于4.9(分数视力0.8),有明显的视功能损害和眼病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有听力障碍,使用人工助听器时在3米以内听不到耳语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大疾病,取消其体检资格。

体检项目

1. 身高、体重:身高要求男性不低于160厘米,女性不低于150厘米;体重要求男性不低于50千克,女性不低于45千克。

2. 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矫正视力不低于5.0。

3. 听力:用耳语测试听力,听力范围在2米以内。

4. 嗅觉:用嗅觉测试剂测试嗅觉,能够识别出明显的气味。

5. 心电图:检查心脏功能是否正常。

6. 血压: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

7. 胸透:检查肺部是否正常。

8. 腹部B超:检查肝、胆、胰、脾、双肾是否正常。

9. 血常规:检查血液中各种成分是否正常。

10. 尿常规:检查尿液中各种成分是否正常。

11. 肝功能:检查肝脏功能是否正常。

12. 肾功能:检查肾脏功能是否正常。

13. 乙肝五项:检查是否感染乙肝病毒。

14. X光胸透:对肺部进行详细的检查。

15. B超:对腹部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肝、胆、胰、脾、双肾等器官。

16. 心电图:对心脏功能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问题。

17. 内科:对心脏、肺部、腹部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器质性疾病。

18. 外科:对皮肤、淋巴结、甲状腺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外科疾病。

19. 眼科:对眼睛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色盲、色弱等问题。

20. 耳鼻喉科:对耳朵、鼻子、喉咙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听力障碍、嗅觉障碍等问题。

21. 口腔科:对口腔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口腔疾病等问题。

22. 妇科(针对女性):对妇科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妇科疾病等问题。

23. 心理测试:对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测试,判断是否存在心理障碍等问题。

心脏健康: 体检中排除心脏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心电图异常也可能会影响体检结果。

传染病检测: 公务员体检还包括传染病方面的检测,以确保没有患有异常的传染病。

后合格: 对于一些疾病,如果痊愈后可以达到合格标准,例如心脏疾病。

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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