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或录入。
病历记录应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复制粘贴。各种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记录人签全名。门诊病历由挂号室或首诊医师填好一般项目,由医师书写主诉、重点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及处理意见。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医院病历证明的开具需要的步骤是:
1.患者或患者家属需要前往就诊医院的医务部门,向医务人员说明需要开具病例证明的需求。
2.医务人员会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就诊时间等。
3.医务人员会核对患者的病历,确认诊断、方案以及情况。
4.医务人员会根据需要,开具相应的病例证明,并在证明上签字盖章。
5.患者或患者家属可以在医院复印病历,并将病例证明用于医疗保险、工伤赔偿、法律诉讼等用途。
患者本人复印只需出示身份证,若是委托他人需带着患者及本人身份证,以及患者委托书,到医院主管部门办理复印手续并交纳复印费。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也是可以复印的。允许复印病历应选择那些与病情有关的资料,否则一份住院几个月的病历如全盘复印下来很可能有相当部分是无用的,造成不必要的花费,因此复印前不妨先向专家咨询一下。复印和查封病历时,医患双方应同时在场,以保证其公平、公开、有效和真实。复印和查封病历后要加盖医院印章,查封病历后患方应在封口处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