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解释条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借款人具有贷款资格。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如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借款人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贷款用途符合规定。空放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贷款机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