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①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与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相吻合,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确定,确保招标控制价编制内容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免造成招标控制价与实际情况脱离。
②招标控制价确定既要符合相关规定,也要有可靠的信息来源,又要与市场情况相吻合。
③措施项目费用的计取范围、标准必须符合规定,并与拟定的合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相对应。
④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进一步审议的思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避免合同旅行时的纠纷或争议等问题。
竣工结算应按照施工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2)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计量。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工程成本、酬金及有关税费。
(4)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应按工程量清单单价法编制工程结算。
(5)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等进行计算。
①现场签证手续办理要及时。
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发生时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加零星工作、零星用工等。对因施工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的,事后应及时督促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办签证手续,避免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
②加强现场工程签证的审核。
在现场签证中,施工单位有可能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和费用,如多报工程量、提供虚假的签证等。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应该首先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审查,同时把好后的审核关,避免出现施工单位的签证不实或虚假签证情况的发生。
③规范现场工程签证。
建立现场工程签证会签制度,明确规定现场工程签证必须由造价咨询单位或监理、造价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认才能生效,必须经由投资人签认,缺少任何一方的签证均无效,不能作为竣工结算和索赔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投资人有可能提出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须经投资人进行签认。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其增加的投资由投资人负责。
所谓工程造价的两种含义是以不同角度把握同一事物的本质。以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来说工程造价就是项目投资,是“购买”项目付出的价格;同时也是投资者在作为市场供给主体时“出售”项目时定价的基础。对于承包商来说,工程造价是他们作为市场供给主体出售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的总和,或是特指范围的工程造价,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