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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1)主诉是指患者入院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其发生时间、性质或程度、部位等,根据主诉能产生诊断。主诉语言要简洁明了,一般以不超过20字为宜。(2)不以诊断或检验结果为主诉内容(确无症状者例外)。主诉多于一项时,可按主次或发生时间的先后分别列出。

1. 复制病历的权利主体: [1]

(1)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 保险机构;

(4) 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复制病历的具体步骤:

(1)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 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 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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