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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在线客服为您解答

价格:面议 2024-11-25 03:40:01 249次浏览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联,单位应出示公 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 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 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 簿后,与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遗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2.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

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

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3.准确性: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

4.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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