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内市场中,对于保函的使用多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当中,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往往被要求向项目出资者提交履约担保,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是由根据国内市场分析之后从国外引入,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
保函受益人为招标人或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内的甲方,即项目的建设方或项目的业主或项目的所有权人。在保证人提供担保前,对于保函受益人信誉、资金实力等进行了核查,若保函内约定受益人实现保函权益(债权)转让,或项目所有权等债权转让,将影响保证人的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的相关约定,只有明确禁止转让或仅对特定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来自保函受益人变更的风险,应在保函内予以明确。
保函保证时间:
目前我国对于担保保证时间上已经有着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担保行为的保证时间要根据担保的性质不同进行不同定义,担保的性质分为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所以对于保函保证时间的解释目前是被分为两条。
保函担保金额在保函开立时应当是明确的,但是合同经过被保证人不断的履行,终未履行部分而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是否应当减少或保证人的责任金额是否应当从一而终的性,这都将直接影响保证人的赔付,该如何约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