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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条例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条例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共计八章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商局行政处罚范围简单来说包括:商标、合同欺诈、消费者投诉、流通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流通领域食品、市场主体登记包括工商执照和市场开办、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等等。

工商局的罚款标准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工具;

(二)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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