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如下: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有什么区别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同,包括主体地位的不同,代表的当事人地位的不同等。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