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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前会见特指依法被判处死刑并核准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与近亲属的会见,也被称为临刑会见。

刑前会见规定早出现在1997年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该《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

1998年,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前会见做出的规定,与1997年的《解释(试行)》一样。

前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批准、安排刑前会见的要求都不是强制性的,其措辞为“可以准许”。

刑事案件会见注意事项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2,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3,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4,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什么情况下会被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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