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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前会见特指依法被判处死刑并核准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与近亲属的会见,也被称为临刑会见。

刑前会见规定早出现在1997年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该《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

1998年,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前会见做出的规定,与1997年的《解释(试行)》一样。

前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批准、安排刑前会见的要求都不是强制性的,其措辞为“可以准许”。

刑事案件会见注意事项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2,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3,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4,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如下: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刑事诉讼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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