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会见注意事项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2,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3,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4,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