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辩护人的责任及诉讼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既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也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