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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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