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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审判权在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职权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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