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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羁押审查起诉期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

7、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等于或者超过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对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当事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处理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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