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关系人简单科普下:申请人(进口方)、受益人(出口方)、开证行(进口方银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信用证是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只能由银行开出。
进口方利用银行资信进行付款,自然需要满足银行的开证条件,例如需要保证金质押,需要在开证行批核授信额度,或者满足其他开证行要求的保证措施,例如第三方信用担保,信保保单质押等等。
收到信用证后,要先仔细检查,如果发现其条款和合同、销售确认书不相符时,必须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其要点包括:
1 确认收到相关信用证
2 说明信用证有不符之处
3 指出具体的错误
4 要求修改
5 期盼回复
开证行ISSUING BANK:简单来说就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买方在当地自己开户的银行开立信用证,一般情况下只有信誉高有支付能力的客户,银行才能按照客户要求开立信用证,信用证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开立的。一般能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和客户信誉都不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兑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的责任。保兑银行可以是通知银行,也可是其他银行。就是除了开证行还有个银行是保兑银行=保证承兑付款银行,他能够保证如果开证行不付款的话,他们会付款的意思。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对信用证加保,和开证行一样对相符交单有付款义务。对受益人而言就是双保险,既可以交单给开证行也可以交单给保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