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注: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3、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搭配iFire消防宝实时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消防器材
(1)车间、库房、办公及其他建筑物内应结合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级别、保护距离、危险等级、计算单元等,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
(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灭火器材应定置存放,宜有器材编号,并明确管理责任人;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每(半)月检查合格的现场点检记录,并有点检人签字。
(4)消防器材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不得挪动和破坏消防器材;用过的灭火器不应放回原处。
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工程的竣工检测内容
1、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的贮瓶间的设备、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喷咀及防护区的设置(配置密度)和安装状况;
2、对气体灭火系统模似联动试验、查看先发声、后发光的报警程序,查看切断火场电源、自动启动、延时启动量、防火阀和排风机(闭锁)、喷射过程、气体释放指示灯、电动风口(常开与火警联动)等的动作是否正常。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建筑场所和设计要求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车站、 码头、机场的候车 (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 旅馆建筑、 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或 体积大10O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1、室内消火栓一般安装在楼道、过道以及方便人们取用的地方。多功能大厅中的消火栓则更加适合安装在疏散门等显眼之处;
2、消火栓的栓口距离地面0.7至1.1米, 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3、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单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4、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在同层的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远距离不能超过25m;
5、尽量不设置双头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