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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面议 2024-12-01 04:00:01 358次浏览

特定场所医疗机构消防检查要点

版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消防管理》WS308-2019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第4章“消防基本要求”和第5章“特定场所消防要求”为主要内容。

第4章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基本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消防管理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消防管理原则、消防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制度、消防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和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教育培训等要求。

第5章规定了医院内特定场所的消防附加要求,通过结合医院的特点,明确了不同科室、部位的消防措施。这些科室、部位主要是人员密集、人员行动能力差、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对保证建筑的消防至关重要。这些措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便于人员使用、执行。

一、总平面布置

主要是医用液氧储罐区

1、与医院外的建筑防火间距要符合建规第4.3.3条规定。

2、与医院内的建筑防火间距要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

二、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防火分区按建规5.3.1要求执行。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

3、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

4、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平面布置

1、主要在建规5.4.5

2、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3、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四、疏散

1、防火分区、楼层一个出口的限制,参见建规5.5.8

2、疏散楼梯参见建规5.5.12与5.5.13

3、房间疏散门、出口的设置,位于两个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5、疏散距离参见5.5.17

6、疏散宽度参见5.5.18

除符合建规要求外,尚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第5.1一般要求。

五、手术部

1、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2、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六、病房、重症监护室

1、避难间的设置参见建规5.5.24

2、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病房房门、公共区域应设置疏散示意图

4、超过两层的病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

5、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防火分区,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七、药品库房、药剂室

1、与其他场所防火分隔

2、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不留人住宿

3、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禁止储存在地下室

八、病案资料库

1、用电设备措施

2、温度较高时的降温措施

九、实验室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2、电气线路的敷设

十、放射机房

1、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2、X线机的电缆敷设和日常检查

3、核磁共振机房宜配置无磁性清洁剂灭火器

十一、营养厨房

1、油烟管道至少每两个月清洗一次

2、防火分隔,燃气管理

3、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设置厨自灭系统。

防烟排烟

烟气是导致建筑火灾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如何有效地控制火灾时烟气的流动,对保证人员疏散以及灭火救援行动的展开起着重要作用。火灾时,如能合理地排烟排热,对防止建筑物火灾的轰燃、保护建筑也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技术措施。

烟气控制的方法包括合理划分防烟分区和选择合适的防烟、排烟方式。

划分防烟分区是为了在火灾初期阶段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便有组织地将烟气排出室外,使人员疏散、避难空间的烟气层高度和烟气浓度处在允许值之内。

防排烟系统可分为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

排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外,控制建筑内的有烟区域保持一定能见度的系统。

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系统。

防烟、排烟是烟气控制的两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合理设计防烟、排烟系统。

餐饮业开设如何办理消防验收?

餐饮行业作为公共聚集场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都要进行消防验收、消防申报、及营业前检查的。那餐饮行业如何办理消防验收?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标识和应急照明

(1)各区域应使用规范标准消防标识,消防标识齐全、无破损、褪色,固定牢固。

(2)工作区域、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出口、楼梯和走道以及其他消防重点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出口、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灯电池无匮乏、无破损。

(3)设置EPS应急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处于工作状态,明确管理责任人。

(4)疏散通道和出口处应当设置消防疏散标志灯或反光标志;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标志不应当被遮挡,且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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