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需要维权时,通常应当提供一些工作证据。然而,许多劳动者并没有书面证据,但有单位的工作服、工号牌等物品,可以作为共走证据吗?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以下证据也可以认为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简单的说,有效的工作证据是既有劳动者姓名,又有用人单位名称及公章的书面材料。工作服不能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