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电力司
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核电司
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