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在管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不得申报的情形: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申报条件
(一)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
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申报年度的前两个年度)取得授权专利1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
(三)
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
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2.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4.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5.企业被依法终止。